废旧源处理服务


废旧源处理服务

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,使用Ⅰ类、Ⅱ类、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,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,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。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,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。使用Ⅳ、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将废旧放射源交由当地的城市废物库进行处理。我公司代办理废源处理相关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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